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13年)
-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11年)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
-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01年)
-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2017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7年)
- 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
-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 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11年)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11年)
-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2008年)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2005年)
- 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1999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压缩通关时间,巩固和提升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等45部规章进行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九条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发还余款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其为该进口货物收货人的相关资料。经海关审核同意后,申请人应当按照海关对进口货物的申报规定,取得有关进口许可证件,凭有关单证补办进口申报手续。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申报时没有有效进口许可证件的,由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第218号、第235号、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取得国家实行进出口管理的许可证件,凭海关要求的有关单证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海关对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前款规定的许可证件,海关与证件主管部门未实现联网核查,无法自动比对验核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持有关许可证件办理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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