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从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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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
-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 义务教育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林草部分)(第七批)(2020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1982年)
- 关于浙江省嘉兴市郊区更名为秀洲区的批复(1999年)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省级空间规划试点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