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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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道运输进口能源跨境管道境内计量站(以下简称计量站)是海关监管场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条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营计量站、计量管道运输数据、传输能源计量电子数据,并依法向海关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管道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计量站所在地直属海关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验核:
(一)管道经营单位备案登记表(见附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不具备法人资格,但经法人授权的管道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法人授权文书。
管道经营单位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备案手续的,代理人应当向海关提交管道经营单位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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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家科技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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