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5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2015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
- 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乳品包括初乳、生乳和乳制品。
本办法所称初乳是指奶畜产犊后7天内的乳。
本办法所称生乳是指从符合中国有关要求的健康奶畜乳房中挤出的无任何成分改变的常乳。奶畜初乳、应用抗生素期间和休药期间的乳汁、变质乳不得用作生乳。
本办法所称乳制品是指由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食品,如: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和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其中,由生乳加工而成、加工工艺中无热处理杀菌过程的产品为生乳制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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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2000年)
-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7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2016年)
- 教育部关于实施国家优秀中小学教师培养计划的意见(2023年)
-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2013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茂名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18年)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