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
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保税港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
-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2009年)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列入短链氯化石蜡等三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修正案(中文本)(2023年)
-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关中平原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2018年)
-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