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6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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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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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出入境游艇检疫管理办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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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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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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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市场“十二五”发展规划(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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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扩大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招标投标试点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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