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人类传染病及其医学媒介生物、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经国境传入、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和农、林、牧、渔业以及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入境人员,是指出入境的旅客(包括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交代表)和交通工具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法规审查有关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共和国联合声明(2005年)
-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201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5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