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0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0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的管理,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申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当事人)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海关要求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行修改或者撤销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符合规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后,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应当一致。
第四条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或者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销。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成立《湿地公约》第十四届缔约方大会组织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函(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004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方案(2015年)
-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及2025年远景目标的批复(2017年)
- 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南山矿区更名为南泉区的批复(1999年)
-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