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属于可用作原料的再生资源,具有可利用价值。
进口废物原料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国家技术规范的其他强制性要求。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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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
- 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机构认可管理办法(试行)(1999年)
- 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
-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年)
- 公安派出所外国人住宿登记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 携手共进,合力打造高质量世界经济——在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峰会上关于世界经济形势和贸易问题的发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9年)
- 卫生健康委银保监会中医药局关于开展老年护理需求评估和规范服务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加强亚欧财金合作促进各国共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