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公布《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的通知(2000年)
- 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边界部分地段划分的批复(2001年)
- 教育部关于切实做好返乡农民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等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