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16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4号(2010年)
-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安全水平,保护动物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及过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下简称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作饲料用途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管理。
药物饲料添加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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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东莞深化两岸创新发展合作总体方案的批复(2023年)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2013年)
-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实施意见(2012年)
- 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关于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能力和医疗质量安全水平的通知(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河北衡水湖等29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3年)
- 卫生部业务主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 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2016年)
-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