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化妆品(包括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进出口化妆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2000年)
-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2023年)
-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23年)
-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的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
- 关于修改《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人民警察节”的批复(2020年)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