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横琴新区(以下简称横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经横琴进出境、进出横琴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横琴内海关备案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横琴与澳门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的通道设定为“二线”管理。海关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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