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横琴新区(以下简称横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经横琴进出境、进出横琴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横琴内海关备案企业、场所等进行监管和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横琴与澳门之间的口岸设定为“一线”管理;横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的通道设定为“二线”管理。海关按照“一线放宽、二线管住、人货分离、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分线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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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的决定(2024年)
- 关于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的意见(2001年)
- 通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年)
-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0年1月3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9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解释(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