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
(一)从其他方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三)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四)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分类为权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来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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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50年)
- 交通运输法规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旅游局民航局关于促进旅游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198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