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政监察工作章程(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水行政执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水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建水政监察队伍,配备水政监察人员,建立水政监察制度,依法实施水政监察。
前款所称水政监察是指水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水法规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水利部组织、指导全国的水政监察工作。
水利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政监察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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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2005年)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决定(2008年)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开展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取得内地执业资质和从事律师职业试点工作期限的决定(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199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