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准确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
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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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烈士褒扬条例(2019年8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长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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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扬州大运河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函(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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