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2019年)
为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第 22 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简称第 37号准则)等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现对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 关于总体要求
已执行 2017 年修订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17〕7 号)和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7〕14 号,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仍执行 2006 年印发的第 22 号准则(财会〔2006〕3 号)和 2014 年修订的第 37 号准则(财会〔2014〕23 号,以下统称原金融工具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原金融工具准则和本规定,对永续债进行会计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在境内外发行的永续债和其他类似工具。
二、 关于永续债发行方会计分类应当考虑的因素
永续债发行方在确定永续债的会计分类是权益工具还是金融负债(以下简称会计分类)时,应当根据第 37 号准则规定同时考虑下列因素:
(一)
关于到期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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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2011年)
- 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东宁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国—新加坡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的复函(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
- 人口发展“十一五”和2020年规划(2006年)
-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