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2021年)

一、 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

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
本解释所称 PPP 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 PPP 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 PPP 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本解释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 PPP 项目合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政府方,是指政府授权或指定的PPP 项目实施机构;PPP 项目资产,是指 PPP 项目合同中确定的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产。
本解释规范的 PPP 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双控制”):(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 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2)PPP 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或其他形式控制 PPP 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对于运营期占项目资产全部使用寿命的 PPP 项目合同,即使项目合同结束时项目资产不存在重大剩余权益,如果该项目合同符合前述“双控制”条件中的第(1)项,则仍然适用本解释。除上述情况外,不同时符合本解释“双特征”和“双控制”的 PPP 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应当根据其业务性质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一) 相关会计处理。
1. 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
2. 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如既提供 PPP 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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