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租赁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租赁,是指在一定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的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对价的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租赁,但下列各项除外:
(一)承租人通过许可使用协议取得的电影、录像、剧本、文稿等版权、专利等项目的权利,以出让、划拨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二)出租人授予的知识产权许可,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勘探或使用矿产、石油、天然气及类似不可再生资源的租赁,承租人承租生物资产,采用建设经营移交等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特许经营权合同,不适用本准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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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200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决定(2006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0年)
- 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
- 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2002年)
-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