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4年修订)(2024年)
-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2020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保险合同,是指企业(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保险事项,是指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产生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未来事项。
保险风险,是指从保单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除金融风险之外的风险。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下列保险合同:
(一)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含分入的再保险合同);
(二)企业分出的再保险合同;
(三)企业在合同转让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上述保险合同。
签发保险合同的企业所签发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适用本准则。
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分入人(再保险合同签发人)与再保险分出人约定,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对应的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等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是指赋予特定投资者合同权利以收取保证金额和附加金额的金融工具。附加金额由企业(合同签发人)基于特定项目回报相机决定,且预计构成合同利益的重要部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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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委关于严禁向学生收取安全管理费等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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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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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管理办法(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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