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保险合同,是指企业(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
保险事项,是指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产生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未来事项。
保险风险,是指从保单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除金融风险之外的风险。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下列保险合同:
(一)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含分入的再保险合同);
(二)企业分出的再保险合同;
(三)企业在合同转让或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上述保险合同。
签发保险合同的企业所签发的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适用本准则。
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分入人(再保险合同签发人)与再保险分出人约定,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对应的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等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是指赋予特定投资者合同权利以收取保证金额和附加金额的金融工具。附加金额由企业(合同签发人)基于特定项目回报相机决定,且预计构成合同利益的重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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