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2003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年)
- 关于修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4月)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
-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2015年)
- 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