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年)
-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2019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7号(2015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长期股权投资,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以及对其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
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时,投资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方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的投资性主体且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情况除外。
重大影响,是指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方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
在确定被投资单位是否为合营企业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
第三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外币长期股权投资的折算,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
(二)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投资性主体对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本准则未予规范的其他权益性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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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2012年)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
-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2年)
- 关于推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暂行规定(2018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1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的通知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