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本监管,促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五节规定应当纳入并表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
第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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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固原地区设立地级固原市的批复(2001年)
- 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加强和规范案件提级管辖和再审提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驻地迁移的批复(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01年)
-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实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