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第三条
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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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
-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应急反应和家属援助规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国务院关于长江港航公安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国土资源部全国工商联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国土资源领域的意见(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撤销抚州地区设立地级抚州市的批复(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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