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资本监管,维护资产公司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组成的集团。
本办法所称集团母公司是指资产公司总部及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附属机构是指由集团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机构,包括附属法人机构以及特殊目的实体等附属经济组织。
第三条
集团及集团母公司应当确保持有的资本能够抵御所面临的风险,包括集团风险、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
- 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中国藏学研究珠峰奖”获奖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1988年)
-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2004年)
-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
-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