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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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三条
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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