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资产(包括单项或一组类似金融资产)转移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转出方)将金融资产(或其现金流量)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之外的另一方(转入方)。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企业将之前确认的金融资产从其资产负债表中予以转出。
第三条
企业对金融资产转入方具有控制权的,除在该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基础上应用本准则外,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合并所有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含结构化主体),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应用本准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撤销乌兰察布盟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的批复(2003年)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供血液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江泽民主席致电祝贺梅加瓦蒂就任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总统(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与山东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一号)的批复(2001年)
-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
- 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五届政府主要官员和检察长任职的通知国务院(2019年)
- 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