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202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各银保监局:
自财政部2017年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来,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陆续在境内外上市企业平稳实施。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施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指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企业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但下列除外:
(一)
适用《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1号)的非上市企业,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确有困难的,可以推迟至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推迟执行的,应当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财政部会计司和银保监会财务会计部报备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并在其2020和2021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推迟执行的情况及原因。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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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06年)
- 应急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1999年)
-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4年)
- 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2015年)
- 国内水路集装箱港口收费办法(2000年)
-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推动毕节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