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公安机关协助。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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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
- 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 水利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2002年)
- 船舶行业规范企业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7年)
- 关于加快我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2001年)
-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