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19年)

一、 废止下列规章

《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令〔1992〕第1号)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号)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3号)
《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审核公布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9号)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8号)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72号)

二、 修改《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

(一) 将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基本农田”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
(二) 将第十条修改为:“承担国家级土地调查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近三年内有累计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土地调查项目;
“(二)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专职质量检验人员,有完善有效的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保证制度;
“(三)近三年内无土地调查成果质量不良记录,并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四)取得土地调查员工作证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名;
“(五)自然资源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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