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995年)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系指供公众使用的下列场所: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室内游艺、游乐场所;
(五)其他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时,必须明确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内部装修的公共娱乐场所,防火设计(包括防火分区、安全疏散、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装修材料、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火设计、装修图纸送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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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非法制造和贩运枪支及其零部件和弹药的补充议定书(中文本)(2023年)
-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职业病防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关于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若干问题的规定(1980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
-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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