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年)

为统一全国之年节及纪念日放假起见,规定下列各项办法。
甲. 属于全体者
一、 新年放假一日一月一日
二、 春节放假三日夏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日
三、 劳动节放假一日五月一日
四、 国庆纪念日放假二日十月一日、二日
乙. 属于部分人民之节日,为了便于部分人民的群众活动,得放假半天,或只其中一部分人放假,其他一部分人得推代表参加庆祝。
一、 妇女节(限于妇女)三月八日
二、 青年节(限于中等学校以上学生)五月四日
三、 儿童节六月一日
四、 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限于军队及军事机关)八月一日
丙. 其他
一、 凡属少数民族习惯之假日,由各少数民族集居地区之地方人民政府,斟酌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 其他各种纪念节日如二七纪念、五卅纪念、七七抗战纪念、八一五抗战胜利纪念、九一八纪念、护士节、教师节、记者节等,均不必放假。
丁. 凡属于全体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应在次日补假。凡属于部分人民之假日,如适逢星期日,则不补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