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
第一条
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免受火灾危害,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监督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实施。
国防部及其所属单位,林业部门的森林,交通运输部门的火车、飞机、船舶以及矿井地下的消防监督工作,由各该主管部门负责,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条
消防监督工作,必须依靠人民群众,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火的警惕性,教育人民自觉地遵守消防法规,积极参加消防工作。
第四条
消防监督机关的任务:
(一)制定消防规则、办法和技术规范;
(二)审查各单位规定的具体防火办法和防火技术规范;
(三)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四)指导消防组织的业务工作,统一指挥和组织火场的扑救工作;
(五)对制造消防器材的规格、质量实行监督;
(六)进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七)对其他有关消防事项实行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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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198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1984年)
-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6年)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
- 关于2003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2009年)
- 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2018年)
- 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英文版)(2022年)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