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程序规定(199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行使消防监督职责,规范消防监督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产品质量监督和火灾调查处理。
第三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履行消防监督职能时,应当依法监督,保障安全,促进生产。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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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04年)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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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未成年人校外活动保障和能力提升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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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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