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199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审核管理,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保障国家消防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是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用途变更的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所实施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安装监督检查和消防验收。
具体监督审核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三条
凡从事建筑工程建设,消防设计、施工安装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和个人,建筑物所有者以及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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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2009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1年中央决算的决议(2002年)
- 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
-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
- 物证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
- 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指导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