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
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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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关于废止《公安机关和公安干警十不准的规定》和《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
- 关于修改《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17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年)
- 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2019年)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22年)
- 茧丝流通管理办法(2002年)
-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决定(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