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1985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以下简称保卫组织)是各该单位的职能部门,又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在本单位和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二条
保卫组织要坚决执行党委领导、群众路线,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把专门工作同群众工作、公开工作同秘密工作正确地结合起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保卫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各单位规模大小、人数多少、重要程度分别设立保卫处、科、股。保卫组织的设立或撤销,领导骨干的配备或调动,应当征求主管公安机关的意见。保卫干部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保卫组织的业务和装备费用,列入本单位预算。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2011年)
-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2009年)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
-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新时代基础教育扩优提质行动计划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199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8年)
- 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