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09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21年)
-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2017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2015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5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2014年10月)
- 保监会关于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4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的决定(2013年)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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