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志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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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止《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部长令(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 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挂牌督办办法(2013年)
-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平顶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批复(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97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
- 契稅暫行條例(19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