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影片管理办法(1981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口影片的管理,根据一九八〇年四月十四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制止滥放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从外国及港澳地区进口发行影片或试映拷贝(包括35毫米、16毫米、超8毫米、影片录相带和影片视盘等,以下统称影片)的业务,统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经营管理。
影片进口时,由海关凭中影公司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放行。属于在全国发行的商业性影片,应在进口时办理纳税手续;属于非商业性影片,应予免税;属于非商业性影片,进口后经过批准在全国发行的,由中影公司按章向北京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第三条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的资料影片(包括中国电影资料馆与外国电影资料馆互相选购、交换、赠送或通过其他途径购作资料的影片),属于非商业性影片,海关凭该馆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核查免税放行。
进口的资料影片,如经批准,需向全国发行的,由中影公司按章向北京海关办理补税手续。
第四条 科学技术、工业、农业、教育、卫生、新闻、外贸、外事等单位,因业务需要进口的专业性纪录、科教影片,属于国务院系统的单位进口的,由国务院各部委(总局)审批;属于地方单位进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影片进口时,海关凭有关部委(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申请单位填报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核查免税放行,并将盖有海关印章的报关单一份转送文化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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