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依靠群众,实行综合治理。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十层以上的居民住宅楼。公寓、九层以下的居民住宅楼及平房的防火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市(市辖区)、县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监督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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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发行特种邮票时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2003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八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8年)
- 监察机关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21年)
- 国家海洋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试点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