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 规章

新闻出版方面:
1、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五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六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删去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2、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
删去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应调整之后各项序号。
删去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的“和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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