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互联网协议(IP)作为主要技术形态,以计算机、电视机、手机等各类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通过移动通信网、固定通信网、微波通信网、有线电视网、卫星或其他城域网、广域网、局域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开办、播放(含点播、转播、直播)、集成、传输、下载视听节目服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它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国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检查情况的通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晋升和授予杨晨光等27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6年)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23年)
- 胡锦涛主席的讲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2003年)
-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是否申领地方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问题的批复(199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总政治部关于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侦查工作的补充规定(198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