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图书出版,加强对图书出版的监督管理,促进图书出版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图书出版,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书籍、地图、年画、图片、画册,以及含有文字、图画内容的年历、月历、日历,以及由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其他内容载体形式。
第三条
图书出版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与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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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 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3年)
-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修正案(2008年)
- 国务院关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3年)
-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0年)
-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7年)
- 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