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外经贸资发第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的精神,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该通知中涉及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发中心、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一) 原已获得项目确认书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外以自有资金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或维修,其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由原颁发项目确认书的部门出具,增资等企业变更项目由其审批机关出具,其中限额以下项目由省级审批机关出具。
证明格式见署税〔1999〕791号附件1,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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