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出版的管理,促进我国音像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AT)、录像带(VT)、激光唱盘(CD)、数码激光视盘(VCD)及高密度光盘(DVD)等。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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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决定(199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2010年)
-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2016年)
- 教育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的意见(2005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2023年)
-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1年)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198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