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城市社区)。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020年)
- 关于推进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建筑卫生陶瓷行业准入标准(2013年)
-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更名为九原区、石拐矿区更名为石拐区的批复(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公报工作的通知(2018年)
-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