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2018年)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宅小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等居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城市社区)。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不能通达的社区,可以申请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
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已通达的社区,其原有的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必须与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纳入当地行政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统一维护和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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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5年)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05年)
-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2009年)
- 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确定三沙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的通知(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199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03年)
- 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