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其相关网络运营单位,是重要的网络文化建设力量,承担建设中国特色网络文化和维护网络文化信息安全的责任,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和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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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辽河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7年)
- 关于申请和使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2020年)
-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
- 卫生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的通知(199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行方案的复函(200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2001年)
- 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