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 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
- 新闻出版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年)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4年)
- 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1年)
- 新闻出版署关于废止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出版物市场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出版物发行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规定所称出版物,是指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发行,包括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批发是指供货商向其他出版物经营者销售出版物。
零售是指经营者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出版物。
出租是指经营者以收取租金的形式向消费者提供出版物。
展销是指主办者在一定场所、时间内组织出版物经营者集中展览、销售、订购出版物。
第三条
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开展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批发、零售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非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出版物或者代理出版物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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