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办法(试行)(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藏传佛教学衔授予工作,促进藏传佛教人才培养,根据《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藏传佛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院校,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佛教协会或省、自治区佛教团体举办,培养藏传佛教教职人员和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藏传佛教学衔,是指藏传佛教院校学生在校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或寺庙学经班学员达到同等学力,经藏传佛教院校学衔评定委员会对其政治思想表现、宗教操守、课程考试和辩经考试、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合格后,获取的学衔。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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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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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调整呼和浩特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
- 在全国政协新年茶话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05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