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2005年)
-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废止、修改和宣布失效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7年)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关于《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2010年)
-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音像制品制作行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制作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活动。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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