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音像制品制作行业的发展和繁荣,根据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制作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活动。
第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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