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3年)
第一条
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吸收境外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我国电影业的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新建、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
第三条
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
第四条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
(四)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
(五)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六)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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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
- 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英文本的决定(199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2006年)
-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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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等部门关于管制邻氯苯基环戊酮的公告(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