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经纪机构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一批废止和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2020年)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材料的决定(2018年)
- 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5年)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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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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