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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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决议(198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摘要)(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1983年)
- 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预算管理办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打捞沉船管理办法(1957年)
- 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办法(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
-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纠纷调解工作办法(试行)(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