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
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第三条
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三)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五)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六)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处置组包含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的,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整个处置组。处置组中负债的计量适用相关会计准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医药局国家民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医保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新时代少数民族医药工作的若干意见(2018年)
-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2017年)
- 进出口商品许可证发证机构管理办法(2010年)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3年)
- 关于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指导意见(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二一号(2022年)
- 测绘行政执法证管理规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