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申请从事下列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四)公开发行存托凭证;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保荐事项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业务资格。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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